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阿拉伯联合商会(China-Arab Business Council),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阿拉伯国家农工商会总联盟共同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以多种方式加强中国与阿拉伯各国的经济、贸易与投资往来;推动中国与阿拉伯国家工商协会之间的交流;促进双方工商界在贸易、投资、技术转让、服务业、工业等领域开展合作与商务活动。
第三条
中国—阿拉伯联合商会设两主席,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阿拉伯国家农工商会总联盟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阿拉伯国家农工商会总联盟各自分别成立日常工作机构并制定相关规则。双方的工作机构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共同协商联合商会的发展规划和活动计划。
第四条 中方工作机构设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建立信息交流渠道,以便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企业了解有关贸易、投资、技术转让、经济合作、服务业、工业等领域的情况;
(二)
举办经贸研讨会、洽谈会,组织中阿企业家互访,考察对方市场,开展项目合作与咨询服务;
(三) 出版中阿联合商会会刊和有关中阿经贸合作的刊物;
(四) 为中阿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出证认证、调解等服务;
(五)
组织中国企业参加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行业交流座谈会等;
(六) 开展其它实现联合商会目标的活动。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任免秘书长;
(四)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目标;
(五) 决定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
(六) 决定理事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由各理事单位推荐,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
第九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可设立行业专业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行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指导委员会,由政府官员、使节和有关学术研究机构的代表等组成,为理事会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监督、指导及咨询、建议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四章 理事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企业;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热心在相关的业务领域开展与阿拉伯的经贸合作并有一定的贡献。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申请书和依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
(二) 秘书处审检接受;
(三) 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企业,成为理事会正式成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取本会的服务;
(四) 自动退会的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经费来源为会费和社会、企业资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阿拉伯联合商会中方理事会和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方理事会秘书处。